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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补助最新政策各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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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7 23: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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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表 我国最新的退役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具体还需根据各省的的补贴标准确定。法律依据:《退...

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表

我国最新的退役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具体还需根据各省的的补贴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军残抚恤金2023年最新标准

今年是国家连续18年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同时也表示了党和中央对这些群体的关心。而优抚对象2022年最新补助标准于8月31日公布,那农村退役军人补助提高多少?附最新2023年抚恤金一览表如下:

一、优抚对象2022年最新补助标准!农村退役军人补助提高多少?

1.2022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具体以各省市下发的实际补助标准为准。而根据中央财政要求,对不同地区每人每月调整的标准如下:

(1.1)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1.2)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1.3)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2022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3.2022年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4.2022年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最新标准游悉: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

二、2022优抚对象抚恤金具体提高多少?

2022年不同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的标准也不脊磨迅一样,像残疾军人提高比例在9%-8%左右,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补助标准调整每月不低于50元,但不同地区调整幅度不一样,对西南地区、西北地区中央财政会倾斜。此外,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在提高,每人每月在七八百左右。

三、最新2023年抚恤金一览表

2023年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标准还未发布,但预计也会提高。以下是2023年1月-7月的抚恤金一览表,8月1日以后估计会提高,到时候请以最新标准为准:

1.2023年1-7月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一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162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1156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106900元/年;二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052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987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94190元/年。三樱此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923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859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79770元/年;四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756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6768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61620元/年;五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5910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5120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47110元/年;六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461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4329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36230元/年;七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3478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30840元/年;八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2196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9910元/年;九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824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4510元/年;十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281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0850元/年。

2.2023年1-7月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29280元/年。

3.2023年1-7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36370元/年。

伤残军人价格补贴多少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1、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2、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3、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4、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2023年残疾人最新政策

很高兴为你解答:抚恤金2023年最新标准如下: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4.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5.五级残疾军人腊早锋抚恤金标准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6.六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7.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8.八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9.九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10.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1860元/年,因公轮晌10140元/年。

退伍军人2023每月补贴

一、农村籍退伍军人补贴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侍做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2022农村籍退伍军人补贴每个月领多少钱?

2022农村籍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各省不一,但是确定能领。因为在2021年就提前下达2022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各地要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根据2021年6月份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侍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获悉:

1、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毁谈卖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纤逗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3、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月750元。

伤残军人优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 理 李鹏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致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你可以再查一下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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